屏榮高中校友會組織章程 57年08月訂定 92年07月修定 101年6月16日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104年6月28日代表大會修定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屏榮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情誼、促進團体合作,並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 私立屏榮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商業補習職業學校畢(結)業。 2. 私立屏榮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暨附設高級商工職業補習學校畢 (結)業。 3. 屏榮高級中學暨附設進修學校畢業。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享有權利如下: 1. 發言及表決權。 2. 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參與年會及其他集會。 4.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5. 其他應享有之權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如下: 1. 按時繳納會費。 2.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3. 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4.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5.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七條:會員之除名: 1. 死亡。 2. 不遵守會章及違背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行使大會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3.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4. 聘請名譽理事長及顧問。 5.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6.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三十一人組成,候補理事為九人。監事會由監事九人組成,候補監事三人。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選舉之。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 根據本會總則及任務推展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3. 審定會員入會資格。 4.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5. 召開會員大會。 6.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事宜。 7.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8. 聘請榮譽理事及顧問。 9. 執行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之主席,及綜監日常會務。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 3. 會員或幹事部違法失職之檢舉、獎懲之審核事項。 4.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 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6. 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具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1. 因故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2. 有損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 3. 喪失會員資格者。 4. 被罷免或除名者。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綜理會務,由理事長遴選之,並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本會理、監事,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得聘秘書一人綜理業務,其薪資由理監事會訂定之。 1.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襄助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 2. 本會得設行政、連絡、活動、會計等組及幹事若干人。 3. 本會總幹事、副總幹事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各組正、副組長及幹事由總幹事簽請理事長聘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開會選舉接任人選。 第十八條:本會設榮譽會員: 1.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召集時應於開會日期前15日前以書面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或電訊連絡,不在此限。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由理監事認為必要時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請求召開臨時大會之。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出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半數出席,再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以會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以上同意之。 1. 章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監事罷免。 4. 財産之處分。 5.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但上列重大事項之決議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得由理事、監事會代理行使職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乙次,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畢業時繳交入會費新台幣100元。 2. 會員樂捐。 3. 其他。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收支帳目每三個月提由常務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送請常務監事會議核銷,並定期分別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六條: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理事、監事會議決議,提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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